政策法规

    结核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 2018-10-18  作者: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学校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 一)  健康体检
      校医院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的必查项目,由校医院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及时反馈给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蚌埠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治疗结果。
    (二)健康教育
      校医院及相关部门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三)学校环境卫生
      后勤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各学院辅导员应组织学生以寝室为单位由寝室长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同学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督促其到校医院就诊。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及时报告校医院,并配合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校医院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校医院相关管理人员将疫情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通过校办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校医院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的应急处治。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要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报告及管理
      1.校医院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院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并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及治疗。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校医院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院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2.各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院医师及辅导员应当指导、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都要接受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在治疗期间应接受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校医院的规范管理。
      2.校医院要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
      (四)休(息)复学管理
      1.休学或休息管理:凡是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学生和教职工由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存档备案,学生报相关学院,教职工报各单位安排休息治疗。
      2.复学管理:学生患者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并达到休学时间后,凭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完成治疗治愈可以复学的证明,由校医院主要责任人审核后报各学院,由学院为其办理复学,并存档备案。
                                                                             蚌埠医学院校医院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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